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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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張進德 會計師即( 洪丞壕洪明賢 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華

被告 賴炳森

洪麗雪

本件經原告聲請再開辯論,係因被繼承人 汪月品 尚有其他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再調查且依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並應將汪月品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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