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張進德 會計師即( 洪丞壕 即 洪明賢 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華
被告 賴炳森
洪麗雪
本件經原告聲請再開辯論,係因被繼承人 汪月品 尚有其他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再調查且依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並應將汪月品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