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謝欣成 地政士即 徐泰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徐泰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處分。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泰森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7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泰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3月25日死亡,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財產尚遺有如附表所示之有效保險單,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1萬9,109元(下稱系爭遺產),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依法聲請准予處分被繼承人前述系爭遺產等語。
二、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觀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述之主張,已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遺產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期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債權證明、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受益人之投保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43頁),可認為真實。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泰森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處分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因被繼承人徐泰森無繼承人,聲請人顯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被繼承人徐泰森之遺產變賣或處分事宜,甚為明確;準此,系爭遺產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被繼承人尚欠債務,故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等職務,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處分被繼承人徐泰森所遺之系爭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被繼承人徐泰森所有之遺產(113年度家聲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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