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黃裕勝 被告 莊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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