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忠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貞榕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