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道軍
曾子昌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連星堯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弘哲
沈峻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被告丁○○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王筱寧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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