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11號聲請人 韋秀蘭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解慧珍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施行,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
二、查,相對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經核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並無抵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2項已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相對人章程與此若有不符,本院自無法准許,相對人應遵照此項法律規定運作,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