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進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57號、第12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進益被訴附表編號20至26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進益(所犯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9、27至34部分,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克」之人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555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約定以提領款項之1%金額作為報酬。葉進益與「馬克」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之人,致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葉進益依「馬克」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復於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時間,持提款卡至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金額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領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復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葉進益擔任其所屬詐騙集團之領款車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馬克」、「順風順水」等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對 陸瑜楊皓翔李貞儀王堯穎葉俊廷陳岳慶葉文貞 (按: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039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5至7、9至11所示)等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將被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再由被告依「馬克」等人之指示持提款卡將被害人匯入款項提領後,前往指定地點將領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上開涉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39號案件提起公訴後,於112年7月5日繫屬於本院(良股)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46號(下稱前案)審理,該案並於112年12月14日審結,惟尚未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四、而本案檢察官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0至26,同是起訴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前案附件起訴書附表2編號1、5至7、9至11所示之被害人等,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且係於112年8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檢察官本案上開起訴內容與前案之部分內容相同,均係就被告對上開相同之7名被害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且同一被害人之多次匯款亦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前案與本案被害人相同部分,自均屬前揭所述之同一案件。則本案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0至26再行起訴,即屬同一案件之重複起訴。
五、綜上所述,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附表編號20至26部分罪嫌,既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被告提款時間被告提款地點被告提款金額備註1 黃憲國 透過電話誆稱郵局客服要驗證其帳號是否及不法洗錢,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日21時3萬1991元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21時23分許起新竹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北崙店ATM4萬2000元2萬7000元1萬3000元2萬9000元提領金額中有含未報案金額2蘇昀瑢透過通訊軟體訛稱購物、銀行客服,因購物網址有誤,要求確認帳戶,而其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1時9分9999元3 徐慧芬 透過通訊軟體訛稱購物現上客服,因購物帳戶需確認是否簽立洗錢合約,要求確認帳戶,而其依指示操作。同日21時35分許2萬6889元1萬1996元4 李峻銘 透過電話佯稱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日22時34分5216元同上日22時38分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ATM5000元5 周憶華 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銀行客服人員,設定扣款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3時許4萬9988元4萬9123元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上日23時24分新竹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竹北分行ATM9萬9000元6 李以樂 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客服及金融管控中心客服人員,設定於網路購物之帳戶有問需要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3時36分許9985元9986元同上日23時41分2萬3000元7 黃筱芳 透過電話佯稱為銀行客服,因個資外洩需關閉程序,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月2日0時39分許3萬元3萬13元同上月隔日0時40分許2萬1000元3萬元3萬元8 許霞 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銀行客服人員,設定扣款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6日21時39分4萬9985元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6日20時12分起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局ATM11萬9000元提領金額中有含未報案金額9林祐霆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銀行客服人員,設定扣款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6日20時9分許5萬1元5萬1元3萬2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萬10石壬維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要求其販賣物品,需辦理金流保障協議,而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6日21時4分9985元9000元11 黃懷鈺 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要求其販賣物品,需簽立合同始可,故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1時52分9985元、9985元、9018元2萬9000元12 蘇國輝 透過電話佯稱為商品及郵局客服,因個資外洩需測試,而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2時1分3萬1985元2萬1萬2000元13 李沛萱 透過電話佯稱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7日20時53分4萬9980元1萬101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7日12時7分起1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ATM提領共23萬9000元提領金額中有含未報案金額14 許心瑜 透過電話佯稱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因買家無法下單,要求其販賣物品需協助身分驗證,故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3時56分起至隔日0時31分8057元、4萬9985元、2萬9989元、4萬9985元、9987元15 陳雨軒 透過電話佯稱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7日20時許9萬9987元5萬123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8日17時41分許起1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竹北嘉豐郵局ATM14萬6000元另15萬元於苗栗縣遭提領16 郭乃寧 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家客服,因遭網路駭客入侵倒致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8日17時許起4萬9990元4萬9991元1萬5998元2萬9985元17 陳綵穎 透過電話佯稱購物之訂單錯誤,需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8日19時41分4萬9998元4萬1050元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日19時44分起15萬40元18 劉穎 透過電話佯稱為銀行客服,因銀行設定錯誤,需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4萬9989元9060元19 沙容伊 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店之客服,因銀行設定錯誤,需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20日間共29萬9228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0日0時許起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ATM15萬元另14萬9000元於桃園遭提領20陸瑜透過電話佯稱為伊甸基金會,因遭網路駭客入侵倒致每月捐款增加,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20時30分4萬9970元4萬9950元4萬9960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萬元另15萬元於新湖分局轄區遭提領(被告前案起訴部分)21王堯穎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因買家無法下單,要求其販賣物品需協助身分驗證,故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20日0時36分15萬元111年12月19日~20日4萬9985元2萬8985元4萬9986元4萬9983元1萬9985元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萬9000元另12萬元於新湖分局轄區遭提領(被告前案起訴部分)22楊皓翔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家客服,因遭網路駭客入侵倒致訂單錯誤會有高額費用遭扣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20時37分3萬元23李貞儀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家客服,因遭網路駭客入侵倒致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0時55分1萬1222元24葉俊廷透過通訊軟體訛稱其貸款之銀行帳戶資金異常遭凍結,要求其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20時50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4萬9040元(應更正為14萬9000元)另15萬(應更正為14萬9000)於新湖分局轄區提領(被告前案起訴部分)25陳岳慶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因買家無法下單,要求其販賣物品需協助身分驗證,故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2時3分4萬9985元26葉文貞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為購物商店之客服,因交易設定錯誤,需要求依指示操作。同上日22時14分起至隔日0時15分4萬9985元1萬9987元9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5912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4萬9000元另14萬9030元於新湖分局轄區提領,提領金額中有含未報案金額。27 張景榮 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家客服,因遭網路駭客入侵倒致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19時25分起2萬9985元2萬9985元28 李晟翔 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家客服,因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19時44分1萬2096元29 謝丞家 透過電話佯稱為購物商家客服,因遭網路駭客入侵倒致訂單錯誤會重覆扣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19日19時許起9999、9999、9999、9020、2萬2998元王堯穎(同編號21)111年12月20日0時51分9985元30 粟采玉 透過電話誆稱郵局客服要驗證其帳號是否及不法洗錢,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22日7萬9224元3萬101元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1年12月22日17時許起新竹縣○○鎮○○路0段00號之長春郵局ATM提領15萬元31 王華逸 透過通訊軟體訛稱購物、銀行客服,因購物網址有誤,要求確認帳戶,而其依指示操作。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5萬元1萬138元32 黎方雲 透過通訊軟體訛稱購物現上客服,因購物帳戶需確認是否簽立洗錢合約,要求確認帳戶,而其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22日1萬0988元33 何宇弘 透過電話佯稱訂單錯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111年12月22日2萬9000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2日20時許新竹縣○○鎮○○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商華店ATM提領12萬9000元34 廖家正 同上同上4萬9988元4萬9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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