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03號原告 黃映璇 被告 謝慶穎
許閔翔 (原名 許應照 )
姜榮展 (原名 姜智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