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原告 王忠民 被告 高鳴池
游致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