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李秀春 被告 曾志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760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