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嵩豪(原名:馬俊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嵩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馬嵩豪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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