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於萬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9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