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代理人 方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0000-000000B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債權人之機關大印(關防)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委任狀。
二、請於聲請狀載明債務人完整姓名資料及其住居所住址。
三、債務人0000-000000B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