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陳重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月冠 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