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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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聯展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永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冠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3,4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