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抗字第17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淑芬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