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4號上訴人 謝維君 被上訴人 陳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嗣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見原法院卷二第111、117頁)。而上訴人迄未補繳納裁判費,有原法院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
77、79頁),則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