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林蔡美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珮琪 等(即 林宇豪 之承受訴訟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七0九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未曾告知委任律師關於訂購系爭房地之刷卡金有刷退情形,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09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民國110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黃欣怡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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