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吳晟暘 債務人誠隆實業社兼法定代理顧宛均人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5,156元│109年11月27日│2.72%│自109年12月2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694,076元│109年10月27日│2.72%│自109年11月2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3│167,756元│109年12月1日起│2.65%│自110年1月2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4│1,553,215│109年11月1日起│1%│暨自109年12月2日起至│││元│至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止││息百分之0.1,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5月2││││110年3月28日起│2.6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至清償日止││0.265,另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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