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洪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蓮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1,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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