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證物,並無債務人甲○○之借款證明事項,請補具債務人簽名之借款申請書或借據等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