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541號原告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00541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541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錫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541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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