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9,23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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