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0,97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