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珮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黃珮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陸仟貳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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