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宏憲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1日下午3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
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客戶往來明細
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利率說明及適用放款種類及客戶
往來帳戶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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