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 何麗枝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 林芳蓁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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