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姵慈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20號),本案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下稱HBI公司)、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貝克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四章公司)、日商 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等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並取得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均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前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均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均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乙○○明知其於民國108年
3月間,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所購入之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商品,分別係仿冒前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同年4月
1日起,透過網路設備連線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其所經營之「 薇甯 童裝-嬰幼兒用品」社團賣場,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以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並提供其所有路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路竹郵局帳戶)作為其收受貨款使用。嗣經警在網路上瀏覽網頁後,發現乙○○上開所刊登販賣仿冒商品廣告訊息後,遂基於蒐證之目的,於同年4月2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60元至上開路竹郵局帳戶內,向乙○○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仿冒Melody商標圖樣之T恤及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連身裙各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同年10月15日下午4時,持本院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第60
9號搜索票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商品,另扣得其所有現金2千元(查無證據證明屬乙○○為本案犯罪之所得財物,理由詳後述)等物,並經員警將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商品均送請鑑定後,確認分別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6至9頁;偵卷第21、22頁;智簡卷第66至68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報表資料、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60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所經營薇甯童裝臉書網頁擷取畫面資料、被告與員警交易臉書對話紀錄、被告所有路竹郵局帳戶存簿封面翻拍照片及交易明細各1份、員警蒐證購得之仿冒HelloKitty及美樂蒂商標衣服之照片、被告寄交貨品之7-11交貨便包裹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6日儲字第1080216392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所有路竹郵局帳戶基本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10
8年6月4日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仿冒三麗鷗公司所有「HELLOKITTY」、「MELODY」商標商品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24日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仿冒阿迪達斯公司所有「ADIDAS」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24日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仿冒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所有「PE
PPAPIG」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5月5日保二(刑三)字第1090465466號函暨所檢附本案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寶立行銷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9日所出具之聲明書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仿冒HBI公司所有「CHAMPIONE」商標商品鑑定報告及鑑定照片、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12月12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仿冒耐克創新公司所有「NIKE」及「Jordan」商標商品之查估物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08年12月9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仿冒第四章公司所有「SUPR
EME」商標商品之鑑定意見書及鑑定照片、三麗鷗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109年4月14日所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仿冒三麗鷗公司所有「HELLOKITTY」商標商品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至29、30、31、33至36、39至42、46至51頁;偵卷第21、23至29、31、33、39、41、47、49、51、53、55、57、59、61至70、77至83、87至91頁),復有被告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所有陳列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商品,均經送請鑑定後,俱確認分別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而有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商標權人所有商標權等事實,已有前開商標權人分別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採認。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於警詢中曾陳稱:其販賣仿冒商品約已賣出約20件左右衣物,販賣所得約2,000元左右等語(見警卷第3頁);然被告並未說明其已售出仿冒商品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外,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均為侵害他人所有商標權之物;準此,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三、次按網路買賣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又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臺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員警經由被告在上開臉書網頁所申設社團網路賣場上所刊登之販賣商品廣告訊息,而向被告下單購買前揭仿冒「HE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之衣物時,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揆諸首揭說明,因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故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銷售而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8年4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遭警查獲時止所為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具有時間、地點密接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再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銷售而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明知其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所購入之商品,均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而利用網路賣場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前述商標權之商品,擬販售他人牟利,足資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於本案審理中業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所受損害,此有告訴人公司提出之和解契約書2份及被告給付賠償款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智簡卷第47、
49、53頁),足認被告犯後業已盡力減輕其所犯所造成損失、危害之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期間及其所非法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以及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並酌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自陳目前從事工廠作業員工作,已婚、與先生及子女同住(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智簡卷第6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分別達成和解,且已履行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各3萬5千元、3萬元等情,此有前揭被告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所簽立之和解契約書及匯款單據可資為可憑;由此足見被告犯後業已盡力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確已為自己行為彰顯負責之事實,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考量本案告訴人公司業已向本院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依潔,亦有告訴人公司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1份存卷可參
(見智簡卷第45頁);並參酌被告因一時不慎,思慮未周,致觸犯本案刑章,非出於惡意或對於法規範之敵對而故意犯罪,矯正之必要較低;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並得避免再次因同樣行為造成他人權益損害,信其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六、沒收部分:㈠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商品等物,均經送請鑑定
後,確認分別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如前述,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則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HELLO
KITTY」、「MELODY」之衣服各1件,係由員警佯裝顧客,透被告所申設臉書社團網路賣場上所刊登之販賣商品廣告訊息而向被告下單購得等情,已有前揭交易資料、「7-11」寄貨包裹及蒐證購得衣物之照片等件在卷可考;且該等衣物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屬侵害三麗鷗公司所有「HELLOKITTY」、「MELODY」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一節,亦有前揭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有如上述;故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衣服各1件,既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於被告上開所犯所處主文罪刑項下,一併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員警佯裝顧客透過被告所刊登販賣商品廣告,以26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仿冒「HE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之衣服等情,業如前述,並經本院審認如前;雖因員警無向被告購買該商品之真意,因而被告本案所犯並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該筆款項既經被告收取,且屬被告為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而仍應認屬其為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之犯罪所得。惟本院參酌因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公司共6萬
5千元,業如上述,堪認被告本案所獲不法利得已遭剝奪,如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是以,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㈢至扣案之現金2,000元,雖為被告所有,並係經由其在臉書
社團網路賣場上所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方式,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一節,固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警卷第11頁;智簡卷第97頁);然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除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之外,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商品者均為侵害他人所有商標權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為被告不利之唯一認定,前已述及;因此本案僅得認定被告構成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而非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是以,自無從認定扣案之現金2,000元均屬被告為本案犯罪之不法所得款項;從而,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至聲請意旨雖認此部分扣案現金2,000元亦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而應予宣告沒收一節,容有誤會,附予敘明。
㈣另被告以其所有上開路竹郵局帳戶作為其收受貨款使用等情
,已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述甚詳,前已述及;基此,可見上開路竹郵局帳戶,係供被告作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路竹郵局帳戶尚屬被告作為平常存匯款項之用,雖因被告持以為本案犯罪所用而評價為犯罪所用之物;惟本院參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其所受之宣告刑,認若因此而沒收被告此部分日常生活所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尚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況刑法沒收犯罪工具之目的,係為避免行為人持該等工具再實行犯罪行為,然縱將被告所使用之上開手機及門號或一銀旗山帳戶予以沒收,被告仍可使用其他方式實施上開犯罪行為,能防止被告再犯之效果有限,難認有刑法上之重要性。從而,本院審酌上揭各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庸就該等路竹郵局帳戶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亦予敘明。
㈤至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商品,並未據商標權人
提出相關鑑定報告以資確認是否屬仿冒商品,另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商品,則經鑑定後,無法確認為仿冒商品等節,亦有國際工商法律事務所函文及前揭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謙害商標權真品比對報告各1份可資為佐(見偵卷第43、44、80頁),故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亦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圖樣││審定號│││├──┼─────┼────┼────┼───────┼───────┤│1│Champion字│HBI品牌│00000000│114年3月31日│衣服等商品│││樣│服裝公司││││├──┼─────┼────┼────┼───────┼───────┤│2│Champion圖│HBI品牌│00000000│115年7月31日│衣服等商品│││樣│服裝公司│││││││││││├──┼─────┼────┼────┼───────┼───────┤│3│adidas字樣│德商阿迪│00000000│117年1月31日│衣服等商品││││達斯公司││││├──┼─────┼────┼────┼───────┼───────┤│4│三葉草圖樣│德商阿迪│00000000│117年1月31日│衣服等商品││││達斯公司││││├──┼─────┼────┼────┼───────┼───────┤│5│adidas字樣│德商阿迪│00000000│111年1月31日│衣服│││及圖樣│達斯公司│││││││││││├──┼─────┼────┼────┼───────┼───────┤│6│peppapig圖│英商一號│00000000│115年6月15日│各種衣服等商品│││樣│娛樂英國│││││││有限公司││││├──┼─────┼────┼────┼───────┼───────┤│7│peppapig字│英商一號│00000000│115年4月15日│各種衣服等商品│││樣│娛樂英國│││││││有限公司││││├──┼─────┼────┼────┼───────┼───────┤│8│NIKE字樣及│荷蘭商耐│0000000│118年9月30日│衣服│││打勾圖樣│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9│Jordan圖樣│荷蘭商耐│00000000│109年6月30日│衣服││││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0│Supreme字│美商第四│00000000│112年1月15日│衣服等商品│││樣及圖樣│章股份有│││││││限公司││││├──┼─────┼────┼────┼───────┼───────┤│11│MyMelody圖│日 商三麗 │00000000│118年12月15日│衣服、T恤等商│││樣│鷗股份有│││品││││限公司││││├──┼─────┼────┼────┼───────┼───────┤│12│Hello│日商三麗│00000000│118年6月30日│連衣裙等商品│││Kitty圖樣│鷗股份有│││││││限公司││││├──┼─────┼────┼────┼───────┼───────┤│13│Hello│日商三麗│00000000│118年1月15日│衣服等商品│││Kitty圖樣│鷗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玖件│├──┼─────────────┼────┤│2│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褲子│肆件│├──┼─────────────┼────┤│3│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拾柒件│├──┼─────────────┼────┤│4│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肆拾叁件│├──┼─────────────┼────┤│5│仿冒PEPPAPIG商標圖樣之衣│陸件│││服││├──┼─────────────┼────┤│6│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7│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拾件│├──┼─────────────┼────┤│8│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褲子│拾柒件│├──┼─────────────┼────┤│9│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褲子│拾壹件│├──┼─────────────┼────┤│10│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貳件│││衣服││├──┼─────────────┼────┤│1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壹件│││衣服(員警蒐證購得)││├──┼─────────────┼────┤│12│仿冒MELODY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員警蒐證購得)││└──┴─────────────┴────┘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ROOTS商標衣服│12件│├──┼──────────┼───┤│2│ROOTS商標褲子│15件│├──┼──────────┼───┤│3│HELLOKITTY商標餐具│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