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侑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侑衛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附表所示商品共同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蔡侑衛及 林慧玲 (另由警追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9月14日9時57分至10時2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時許,應予更正),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全聯岡山仁壽店」,2人接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01元)並藏放於自備之手提袋內得手,後由林慧玲至櫃臺結帳其他商品,蔡侑衛則於同時間將放置上開自備手提袋之推車自無人櫃臺推行至門口,2人再於門口會合後一同離去。嗣該店店經理 林弘典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侑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弘典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竊取附表多樣商品,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
(二)被告與林慧玲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98、23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8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等情,業據聲請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判決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再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再次實施本件犯行,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實有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徒手竊取手段尚稱平和,竊得財物價值701元,然迄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致告訴人損失尚未獲填補;兼衡其本案犯行分工情形及參與犯罪程度,暨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林慧玲共同犯本案竊得附表所示商品,均為被告與林慧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僅單一被告支配管領或單獨占有使用前揭竊得物品,且被吿於偵查中供稱東西都吃完了等語(偵卷第79頁),是客觀上前揭竊得物顯無法沒收原物,依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吿及林慧玲諭知共同追徵前揭竊得物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論罪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及數量價值(新臺幣)1台灣金牌啤酒2瓶50元2台灣啤酒葡萄口味1瓶32元3醫生健康日記鵝油干貝1罐199元4五花肉條1條112元5土雞全隻1隻308元價值合計7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