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5年5月31日│106,000元│BG0000000│││││中埔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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