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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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
6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志雄前於:㈠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5年度簡上字第95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㈢同年間,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㈤復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㈣所示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受刑人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