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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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債權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誠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321元│100年8月19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060元│96年2月16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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