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35號原告 潘燕伶
李婕絲 王麒閔 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書狀,雖於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記載「為主張出賣人房屋重大瑕疵危害自身生命安全,買受人要求價金全額返回依法提起訴訟事」,然未表明請求返還之價金為幾,並致法院無從依請求之金額核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致原告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情事。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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