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93號上訴人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沛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107年度金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張震武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