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974號),被告於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7日訊問被告後諭知以新臺幣2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甲○○於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乙○○業經本院於99年2月5日以99年中院彥刑緝字49號通緝中,是被告乙○○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