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5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度再易字第5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