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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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丙○○被告甲○○
江國勇 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甲○○之生父應為訴外人乙○○,因此被告江國勇於民國77年7月8日認領被告甲○○為無效等語。
查被告甲○○之住所在臺北縣土城市○○街○○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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