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林裕益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添石秋金葉翠娥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282元【計算式:(75.86+13.66+48.58+11.8
8+74.96+58.88+11.39+159.57+7.08+5.5+6.59+11
5.39+5.04)㎡×3900元/㎡+49500建物課稅現值+34800建物課稅現值+137900建物課稅現值=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3,968元,尚應補繳2,277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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