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洧丞 即 林梓洲 之繼承人、被告 黃美鈴 即林梓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5,59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