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吳昭賢 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 律師
陳筱屏 律師被告 邱昭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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