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張永東
張臂永
張玄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之
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中聲請本院調取地政資料查
明分割登記相關資料,本院已調閱相關地政及戶籍資料附卷
,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