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4號抗告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沈淑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1年7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