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忠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忠志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5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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