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救字第4號聲請人 藍依婷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B代理人 張原瑞 律師相對人 劉憲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