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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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債權人 江麗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宏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返還現金新臺幣10萬元之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4月12日」或「113年4月23日
」?㈣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13年4月12日、113年4月23日」之相
關釋明資料;並確認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㈤提出債務人「蔡宏陽(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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