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鳳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鳳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