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被告明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27,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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