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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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曾國益 原告 曾煥欣 前列曾國益、曾煥欣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義信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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