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5號聲請人 莊景坤 相對人 莊郭秀治 關係人 莊景昌 上列聲請人莊景坤(下稱聲請人)對相對人莊郭秀治(下稱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聲請人並應提出兩造及關係人莊景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