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成益(原名:黃積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成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成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879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552號;附表編號1之確定判決案號欄誤載為108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附此敘明)。另定應執行刑,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允宜給予受刑人適當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如附表所示案件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相同,及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為類似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暨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書面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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